周百波

周百波(1927-1975),臺灣彰化人。 依(44)安准字第397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彰化電信局報務員,其與吳麗水、雷水湶係郵電局同事,被訴曾接受雷水湶反動宣傳。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國防部提供案卡記載,周百波因匪嫌案件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周君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電信局報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安准字第397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