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錫

周江錫(1917-2006),山東萊陽人。 依案卡,案發時服務於自行車行,其涉內亂案。 其家屬於2013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周江錫內亂案,經前臺灣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於1954年5月18日移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偵辦等情,則周君移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偵辦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至其移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至1954年6月19日經該處為不起訴處分之期間,因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非屬治安或軍事機關,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不予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