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六

  • 李六 1923年出生 臺灣省 臺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六(1923-1999),臺灣臺北人。 依(44)審特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農會助理員,其經劉嘉武吸收加入匪幫,並閱讀匪黨黨章。1954年8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6年8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6月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林文全之供證為依據。惟其於偵審中予以否認,證人供稱,其與劉嘉武在一起,有可能參加叛亂組織。應屬臆測之語,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縣農會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