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全

李大全(1925-1989),四川巴縣人。 依(72)障裁字第0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翻譯,其託不知情之臺北市晉華文具印刷所莊榮宗印製傳單稱「三十年來軍事反攻弄不出名堂,收攤子吧,三民主義統一中國要立刻和談三通。中共九點建議,無論國內、國外同胞絕大多數理智的人,認為合理可行…」等言論1000份,分別散發郵寄葉明達等多人,有利於匪之宣傳。1982年11月11日被羈押。198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3年2月21日交付感化。1986年1月2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3月經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印製傳單內稱「30年來軍事反攻弄不出名堂,收攤子吧,三民主義統一中國要立刻和談三通。中共9點建議,無論國內、國外同胞絕大多數理智的人,認為合理可行…」等語,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翻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障裁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2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