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源岫

谷源岫(1923-1992),山東威海衛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海軍服務總社供應站管理員,其涉叛亂嫌案,經不起訴處分。1957年9月26日被羈押。1958年2月17日因內私罪嫌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法辦。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3月再次提出,2008年7月經第5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12月再次提出,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涉叛亂案移送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