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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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曙(1916-),福建永春人。 依(56)初特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委任一級行政局員,其在福建永春養正國小任教時,參加匪「讀書會」,並參加演出鳳凰城、風暴等話劇為匪宣傳。後經吳雪痕吸收正式參加匪黨,與吳雪痕 、連城組成「福建省永春縣工作委員會」擔任組訓工作,吸收該校學生鄭文波、鄭雪蘭參加該校匪「讀書會」。1966年4月6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8年4月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在福建永春小學任教時,參加匪讀書會,演出話劇,加入匪黨擔任組訓工作等情,係據其之自白及與另案被告連城之供述。惟就判決內容觀之,尚難認其已達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委任一級行政局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