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添得

沈添得(1922-2001),臺灣臺南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成衣店員,其涉匪嫌案,經查其尚無罪行及思想不正,准予保釋飭該管警局嚴加查看。1949年9月6日被捕。1949年12月12日保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8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涉匪嫌案,據警務處電解奸嫌余再文等3名,經查被告沈添得尚無罪行及思想不正,准保釋飭該管警局嚴加查看等情,符合本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