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澄安

巫澄安(1925-1985),臺灣桃園人。 依(42)審三字第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角板鄉公所職員,其與高健勝常相往還,並常聽高君宣講匪黨理論,卻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3年6月2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54年9月11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在桃園縣警察局及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之自白為據,惟審理中其否認明知高健勝為匪,高健勝亦供稱是否對其等宣講過共產主義,已記不清了及也不明白其等是否知道高君為共產黨,此外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為明知高健勝為匪,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角板鄉公所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7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2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