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明
- 沈志明 男 1909年出生 1973年卒 浙江 紹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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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明(1909-1973),男,浙江紹興人, 被逮捕時年51歲,為上海啟明書局創辦人之一,來臺後登記成立臺灣啟明書局,從事印刷出版與書籍銷售工作。
1959年2月20日,沈志明與其妻應文嬋因涉嫌翻印具有宣傳共產黨、歌頌共產文學內容之書籍,被以叛亂罪遭臺灣警備總部羈押。 據其子沈柏宏所述,此前他的父母便因原先公司創辦人劉鴻生獲頒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族資本家」頭銜,而他們的造紙廠內又具有原先公司的印刷機,因而長期受到國民黨特務的騷擾,甚至在1952-1958年間多次遭到勒索。 而當他們拒絕繼續為此支付「保護費」後,夫妻兩人更是在遭到逮捕。 在兩人於被捕同日遭到羈押後,檢察官依《懲治叛亂條例》提起公訴,並作成(48)剛判字第115號起訴書。 檢察官主張,沈志明於1949年將廣州分局資產遷至香港後成立香港分局,於1950年2月間發行由史家康等人翻譯、愛特伽・斯諾(Edgar Snow)所著之《長征二萬五千里》(又名《中國的紅星》)第二版。 檢方認為該書讚揚中共領導人物及長征歷程,有渲染「匪軍」之嫌。起訴書另指出,沈志明於1954年將臺灣分局依政府規定登記為臺灣啟明書局,並於1958年1月交由應文嬋擔任經理。 該書局於1958年發行之「文化叢書」中,翻印馮沅君所著《中國文學史》,其中第二十講描述蘇俄文學理論與革命文藝發展,遭檢方認定「渲染自由主義文學,歌頌共產文學」,屬「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起訴書雖未具體建請刑期,但依然對兩人以「圖謀破壞社會安寧」、「思想傳播不軌」之罪名被提起公訴。
本案之審理受到政界、學界與國際關注。 著名留美科學家李政道 、吳大猷、楊振寧、吳健雄等人曾聯名致電駐美大使館,對此案表達關切。 據時任駐美大使葉公超的電報所述,這是因為留美物理學家黃克孫 為沈志明之女婿,因此他的好友與合作者紛紛針對此事件發聲,呼籲政府「秉公調查處理」。 而外交部官員的信件中更明言:「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中涉及『渲染自由主義文』等語不當,恐致輿論不利,宜盡速妥處。」 連行政院也於同年3月24日就外交部及駐美大使館、學界之建議,核示認為本案「處理稍有不慎,在對外宣傳上即將發生不利影響」,並指出「為保有充分時間時間調查處理,宜先行准予交保處分,再續調查偵辦。」 因此夫妻兩人才得以於1959年3月27日交保候審。
最後,1959年6月4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作出(48)警審特字第5號判決。 該判決認為沈志明雖是香港啟明書局之創辦人之一,但翻印《中國的紅星》一書之事實,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涉入或主導出版流程,且自1949年返臺後並無再赴香港記錄,難認其為該書發行人。 至於應文嬋所涉,法院認為其翻印《中國文學史》乃出於商業考量,對書籍內容未加審閱即付印,且在發現問題後即主動回收改裝,無宣傳動機,亦無犯罪故意。 判決最終宣告兩人無罪,並將查扣之相關出版品予以沒收。 儘管最終獲判無罪,沈志明與應文嬋仍自1959年2月20日至3月27日間被羈押,共計36日。
之後,其家屬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 法院審理時指出,兩人之羈押期間有確切文書記載,相關裁定書、判決書與傳票資料亦可證實其在押事實,構成條例所規定「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之要件。 沈中行亦具備法定繼承人資格,提出完整戶籍資料、死亡證明及繼承系統表佐證。 法院綜合兩人年輕時即遭錯押、家境受創、精神受損等情狀,於同年9月3日作成89年度賠字第183號決定,認定請求有理,依法予以補償。 2024年7月15日,法務部辦理公告平復沈志明與應文嬋司法不法案件。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胡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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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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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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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