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佺保

束佺保(1910-1972),江蘇南通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中央改造委員會專門委員,其於日記中載有不滿政府及批評元首之言論,依法訊辦,旋奉行政院長代電,准交由鄭彥棻領回負責管教。1951年4月27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束佺保涉嫌叛亂案,經交保開釋等情,因查無後續偵審作為,則束君經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