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明哲

巫明哲(1928-),臺灣屏東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教員,其曾閱讀左傾書籍,惟尚無為匪事證與被匪運用,於盜匪罪所判處有期徒刑6月執行後,交付感訓1年。1951年7月24日被羈押。1952年3月25日發交感訓。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內容記載,其曾閱讀左傾書籍,惟尚無為匪事證與被匪運用,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6年
    • 裁判書字號: (36)刑訴字第201號
    • 判決主文: 幫助以暴動意圖竊據國土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323號
    • 判決主文: 幫助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月、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4.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