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濟剛
- 宋濟剛 男 1911年出生 河北 河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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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宋濟剛(1911-),河北河間人。
依(52)警審特字第3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原任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一軍械庫上校庫長,在廈門戰役被共軍俘虜,經匪予以短期訓練後,經「第三野戰軍第十兵團敵工部」派遣來臺從事叛亂活動,其任務為抵臺後,全力爭取長官信任,謀得軍職,再相機遊說為匪宣傳,作陣前起義,或保存物資,候命移交匪幫,並填寫「立功計畫」,立具「立功切結書」,及規定通訊聯絡方法後,即啟程來臺。1963年3月17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1969年3月1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且依判決書所載,其於來臺後,亦未從事任何叛亂活動,難認其之行為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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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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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