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君洪

杜君洪(1910-1973),河北元氏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臺中縣政府辦事員,其言行不檢與匪諜往來,1950年5月22日起施以不定期感訓。 其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0月經第5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杜君洪係因言行不檢與匪諜往來,而予發交感訓,係屬言論自由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政府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迅字468號電新訓處,飭造匪嫌新生清冊,該處以(39)安感編字2677號代電呈報。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