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磊明

宋磊明(1930-2003),江西奉新人。 依(70)障判字第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因經常收聽匪播,受匪統戰言論影響,在其服務之東菱電子公司廚房內,先後向同事胡洪海等人發表:「共匪提出的通郵、通商、通航口號很好,今後我們可以跟它們相互往來做生意」、「共匪現正實施四個現代化,會比我們進步,臺灣一定趕不上他們」,「鄧小平上台後,打擊『四人幫』,政治民主各方面都有顯著進步」等有利於匪之言論。1981年6月23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5年6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5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7月經第4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10月經第4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胡洪海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發表「共匪提出的通郵、通商、通航口號很好,今後我們可以跟他們相互往來及做生意」、「共匪現正實施 『四個現代化』,會比我們進步,臺灣一定趕不上他們」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電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007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