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貴我

宋貴我(1919-),山東文登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新竹商業學校教員,其涉匪嫌案,經偵查雖無為奸事證,惟查曾在課堂上發表不正之言論,思想不正,發交感訓1年。1949年7月30日被羈押。1950年5月9日交付感化。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案卡記載,其雖無為奸事證,惟曾在課堂上發表不正之言論,思想不正,而予發交感訓,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商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0806號代電報國防部39.5.9(39)勁助字第0162號代電核准備查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限制人身自由28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