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篤生
- 李篤生 男 1917年出生 1995年卒 廣東省 澄海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篤生(1917-1995),廣東澄海人。
依(39)衡模判字第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第四軍五九師一七七團一營三連上尉指導員,其涉有縱放匪諜王惠嫦嫌疑。1950年5月13日被羈押。195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1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0年2月經第6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所涉匪嫌案件之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經判決無罪等情。則其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39)衡模判字第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第四軍五九師一七七團一營三連上尉指導員,其涉有縱放匪諜王惠嫦嫌疑。1950年5月13日被羈押。195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1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0年2月經第6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所涉匪嫌案件之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經判決無罪等情。則其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前第四軍五九師一七七團一營三連上尉指導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衡橫判字第64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