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培墉

宋培墉(1913-1971),山東牟平人。 依(44)審復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於仁川陷匪後,經原宜龍介紹參加仁川華僑解放聯盟。1953年9月23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經國防部核定交付感化3年。1956年10月9日交付感化。1959年8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於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既曾陷身匪區,並與匪徒分子往還,思想不無受其毒害之虞,而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4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1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