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世英

宋世英(1927-2006),臺灣高雄人。 依(56)初特字第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第七中學教員(調市政府教育科服務),其在第七中學服務期間,以國際靑年商會中國總會代表身分,赴香港參加亞洲區會議,在港期間向匪大華公司謀職,並隨該公司所派人員赴北平,經匪安置於國務院招待所即民族飯店,由匪國務院派匪幹經常陪同參觀各地,並指導研習《毛澤東選集》內〈中國命運與中國共產黨〉、〈實踐論〉、〈矛盾論〉、〈紀念白求恩〉等篇匪黨理論,又經由匪幹引見匪國務院主任姚某,由姚某指示返臺工作任務,並交付工作費港幣3千元。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 其家屬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宋世英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補償係以宋君自首時之供述及扣案之港幣、匪幣為據,惟審理中宋君抗辯其係理由虛偽接受匪交付任務及金錢,並無犯意,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立第七中學教員調市政府教育科服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3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