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業華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三大隊第七中隊中尉一級機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剴判字第219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