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敬儀

本案為0104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敬儀(1927-),湖南平江人。01046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青年服務團團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23號
    • 判決主文: 免刑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