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聰明
- 呂聰明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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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呂聰明,1925年生,臺北人。1934年到東園公學校就讀,1940年畢業後到朝陽齒科院當學徒,1942年入標本製作所當店員,但因無法適應工作,所以返家務農。1944年被日本政府徵調為警備兵。日治時期結束後後返家務農。1946年結婚。1950年5月13日清晨,特務到呂宅逮捕呂聰明,時25歲。
呂後來被送到保密局,一個舍房約四個榻榻米大,收容了12人,空間非常擁擠。半夜常傳來被刑求者的叫聲。在這裡待了1個月後,被送往保密局北所,在這一段期間被提審,軍法官詢問呂是否認識潘水匱,也問他是否有參加叛亂組織以及保護工廠一事,呂聰明否認。其後被移往軍法處,此處的舍房也是人滿為患,睡覺要輪流睡。軍法處的提審與前次的問題類似,呂聰明儘管否認,但是也被要求蓋印。
根據訊問筆錄,1949年7月呂由楊成吳介紹,在雙園加入共產黨,由李蒼降領導,每半月會開會一次,又指呂後來吸收潘水匱。李蒼降初期要大家宣傳民間囤積糧食,響應共軍登陸及設法保護工廠。後來因為時局改變,所以停止活動。除了看些雜誌外,被認為學歷不高,所以沒有閱讀其他文件。
1950年9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呂聰明於1949年參加叛亂組織,吸收潘水匱參加,並宣傳民間囤積糧食及保護工廠,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判決後送到新店看守所,可與家人會面。後來在軍人監獄關一陣子,然後被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
在綠島時,與潘水匱、楊成吳同編在第五隊,接受思想改造與勞動。因為勞動而傷到腰,無法徹底治療,所以後來改成到廚房幫忙。1965年5月13日刑期期滿。在找保證人的過程中,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質疑為何呂聰明不找臺灣的家人,而是找弟弟呂聰潔的友人黃長頭、曾養水為保證人,要求釐清底細,後來被要求重新覓保,找了有親戚關係的王水同和呂村木擔任保證人。直到7月才出獄。出獄後家計困難,遂販賣小孩玩意維生。後來到新生馬達工廠工作。期間常受到警察的監視。
呂聰明於1999年4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曾君等5人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渠等之自白及及共同被告之供證為佐證,且就渠等參加組織之性質及內容未予查證,亦無具體證據證明渠等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及意圖,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呂後來被送到保密局,一個舍房約四個榻榻米大,收容了12人,空間非常擁擠。半夜常傳來被刑求者的叫聲。在這裡待了1個月後,被送往保密局北所,在這一段期間被提審,軍法官詢問呂是否認識潘水匱,也問他是否有參加叛亂組織以及保護工廠一事,呂聰明否認。其後被移往軍法處,此處的舍房也是人滿為患,睡覺要輪流睡。軍法處的提審與前次的問題類似,呂聰明儘管否認,但是也被要求蓋印。
根據訊問筆錄,1949年7月呂由楊成吳介紹,在雙園加入共產黨,由李蒼降領導,每半月會開會一次,又指呂後來吸收潘水匱。李蒼降初期要大家宣傳民間囤積糧食,響應共軍登陸及設法保護工廠。後來因為時局改變,所以停止活動。除了看些雜誌外,被認為學歷不高,所以沒有閱讀其他文件。
1950年9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呂聰明於1949年參加叛亂組織,吸收潘水匱參加,並宣傳民間囤積糧食及保護工廠,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判決後送到新店看守所,可與家人會面。後來在軍人監獄關一陣子,然後被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
在綠島時,與潘水匱、楊成吳同編在第五隊,接受思想改造與勞動。因為勞動而傷到腰,無法徹底治療,所以後來改成到廚房幫忙。1965年5月13日刑期期滿。在找保證人的過程中,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質疑為何呂聰明不找臺灣的家人,而是找弟弟呂聰潔的友人黃長頭、曾養水為保證人,要求釐清底細,後來被要求重新覓保,找了有親戚關係的王水同和呂村木擔任保證人。直到7月才出獄。出獄後家計困難,遂販賣小孩玩意維生。後來到新生馬達工廠工作。期間常受到警察的監視。
呂聰明於1999年4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曾君等5人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渠等之自白及及共同被告之供證為佐證,且就渠等參加組織之性質及內容未予查證,亦無具體證據證明渠等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及意圖,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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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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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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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