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隆德

李隆德(1921-1986),臺灣臺北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臺北市公共汽車司機,其涉匪嫌案,經調查尚無不法事證,由警務處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8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前臺灣省警務處於1951年7月3日移送李隆德匪嫌案,經調查尚無不法事證,由警務處交保開釋,本部1951年7月9日安澄字第2504號代電飭該處隨時注意嚴加察看等情;則李君因匪嫌案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