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得

李進得(1930-1972),臺灣臺北人。 依(44)安准字第108號裁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容許叛徒林樑材住宿2次,每次2、3日不等。1953年6月2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5年6月28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決書記載,其係因叛亂嫌疑不足,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08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年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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