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 (趙小琴)

李萍(1929-),江蘇南京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其涉奸嫌案。1951年3月4日被捕。

其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係因奸嫌案而遭逮捕羈押,查無後續偵審作為。則其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公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909號
    • 判決主文: 行使變造關於品行能力及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