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最

李最(1909-1981),臺灣雲林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農民,其因受僱於謝秋陽家工作釀製私酒,涉嫌叛亂遭逮捕。1951年9月23日被羈押。1951年11月13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案卡記載,其係因涉嫌叛亂而遭逮捕,後因罪嫌不足,簽准交保。則其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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