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芽

李清芽(1920-),福建金門人。

依(39)忠良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村長,其涉嫌為匪徒募集錢財等情。1950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款判處無罪。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2001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其提供之判決書記載,其因涉《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款為匪徒募集錢財罪嫌被捕,經判決無罪,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忠良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