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添雲

李添雲(1929-),臺灣屏東人。 依臺灣省警務處1952年3月28日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函稿,其涉嫌參加結婚會。 其於2003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屏東縣警察局偵訊其之詢問筆錄記載,其係因涉嫌參加李丁褔所領導之偽組織「結婚會」被捕,之後因查無犯罪實證而獲交保開釋,就其交保開釋前所受之羈押期間,應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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