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斌

呂斌(1926-),河南汝南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十八軍十一師卅一團二營四連三班班長,其思想不堅,形跡可疑,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簽准發交新生總隊感訓1年。1950年5月10日被羈押。1950年7月9日移新生總隊感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代電所述,其與楊景仲等2人查無犯罪具體事實,惟思想不堅,形跡可疑,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