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印

李祖印(1915-2003),臺灣臺北人。 依案卡,案發時從商,其涉匪諜嫌疑。1950年11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1年2月9日無罪開釋。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李祖印匪諜嫌疑罪證不足判決無罪等情,則李君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