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偉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任職於臺中市南夜西餐廳,同年3月間深夜於自宅無故遭國府軍逮捕,羈押1個月餘,並遭刑求,且家中財物被奪。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1.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