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庭堅

本案為0027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庭堅(1931-),臺灣臺北人。00271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