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源

李洪源(1928-),男,河北豐潤人,陸軍官校第四軍官訓練班第15期畢業,被捕時為27歲,任第9軍46師136團7連中尉連長。 1955年9月,李洪源因捲入「郭廷亮匪諜案」 被捕。1950年7月,國防部保防人員破獲「李鴻等匪諜案」,該案人犯前新七軍諜報隊長吳頌揚、前新七軍騎兵營長潘德輝於偵訊時供稱,郭廷亮在瀋陽陷落不久即持有路條(通行證),彼時匪軍佔領瀋陽時曾將新一軍各級幹部集中訓練,後遣返國民黨政府控制區為匪工作,而郭廷亮持有匪路條,有受匪派遣之嫌疑。 嗣後,1950年7月國防部始派員偵查郭之活動情形,但未發現可疑跡象。 1955年初,國防部總政治部陸續接獲郭廷亮意圖叛亂的情報,該年2月間,國防部總政治部據陸軍官校少校教官孔惠農密報,稱郭廷亮在孫立人唆使下常利用關係與「第四軍官訓練班」 畢業軍官聯繫;同年4月軍訓班學生劉永祿亦密報,稱該班同學在郭廷亮等策動下擬於此次蔣中正蒞校時將其挾持,提出軍中改革。 5月間第十軍政治部報告,郭廷亮計畫掌握軍隊通訊部門,威脅部隊長以發動叛亂。 據上述情報,5月25日國防部總政治部派員將郭廷亮等涉嫌份子及郭妻李玉竹逮捕,先後計103人被捕。 李洪源則於1955年9月29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羈押。 郭廷亮於偵訊時供認,1948年11月初瀋陽淪陷後,白經武及其胞兄曾數次見郭,因悉郭為孫立人之舊部,故囑其赴臺從事兵運。郭廷亮亦供認,1954年8月間共匪揚言進犯臺灣,並秘密派遣一名李姓匪諜潛入催促郭採取行動,彼時孫立人指示郭負責聯繫第十軍軍訓班同學,郭便憑藉孫立人的關係網絡,鎖定軍訓班畢業軍官作為爭取對象,與田祥鴻、劉凱英密謀策動吸收人員,其中,李洪源為劉凱英所聯絡者。 偵訊完畢後,據國防部〈郭廷亮等陰謀叛亂案偵查報告書〉指出,包括李洪源在內的89人,只知奉孫立人之命聯絡同學,對郭廷亮為匪諜及孫之陰謀均不知悉。 嗣後,1955年10月13日李洪源在國防部軍法局庭訊時表示,其不認識郭廷亮,但在軍訓班畢業進入入伍生總隊擔任排長時,其連長為劉凱英,故與之相識。 先前在國防部偵訊時,李洪源曾說其「判斷」劉凱英聯絡同學的用意是想利用軍訓班的力量造成派系,以利從事顛覆政府的活動。但李洪源於庭訊時,對此表示「他(劉凱英)只是口頭這樣說,我沒有別的證據」,而李並沒有幫劉凱英聯絡過軍訓班同學,也因為沒替劉做過事,因此沒有檢舉劉。 1955年12月6日,國防部簽呈總統蔣中正稱,包含李洪源在內等62人曾參與活動,但不知郭廷亮等叛亂陰謀,均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請特准李等免予議處。 12月24日,蔣中正覆國防部同意李等免予議處,但應另予改核,不可回原部隊。 1955年12月30日,國防部函國防部總政治部,要其派員向國防部軍法局領回李等,辦理改核,由政工幹部學校給予講習三週。 1956年1月9日,李洪源獲釋。 嗣後,李洪源以其因叛亂案件而遭羈押為由,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1999年11月9日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1庭作出88年度賠字第9號決定, 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賠償範圍則以1955年9月29日其被羈押之日,至1956年1月9日其獲釋,共計103日。 嗣後,李洪源又以其1955年6月13日至1955年9月29日遭受羈押,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2庭又於2001年1月19日作出89年度賠字第26號決定。 新竹地方法院認為,李洪源於1955年6月13日遭受羈押,有軍事檢察官偵訊時留下的筆錄內容可稽,同意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惟請求之期間僅至1955年9月28日止,是以1955年6月13日至1955年9月28日為賠償範圍,共計108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張承暘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