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恆彰

李恆彰(1928-),山東泰安人。

依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卅九年九月卅日訓政字第四八九號代電,其為海軍軍官學校卅九年班學生,經反共先鋒訓練營嚴密考核,准予恢復學籍。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海軍總司令部海擘字第0920003683號書函查覆,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1950年9月30日訓政字第489號代電記載內容,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