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卅二師司令部兵工連中士修護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覆高洛字第01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叛亂及殺人部份罪刑暨執行刑均撤銷,圖利叛徒而毀損軍用場所建築物及其他軍需品,連續殺人,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役,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子彈,原判決關於叛亂及殺人部份罪刑暨執行刑均撤銷,圖利叛徒而毀損軍用場所建築物及其他軍需品,連續殺人,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役,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子彈,原判決關於叛亂及殺人部份罪刑暨執行刑均撤銷,圖利叛徒而毀損軍用場所建築物及其他軍需品,連續殺人,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役,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子彈,意圖利敵而損壞軍用場所建造物品,連續殺人,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役,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子彈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