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雄

李俊雄(1935-),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臺北師範學生,其在臺北師範學校男生廁所門後木板書寫「共產主義是革命的好榜樣,是值得我們所模範,我們是土地改革者,是為群眾謀福利,三民主義根本比不上我們毛主帥主義……」等反動標語,又在女生廁所牆上用鉛筆書圖註明反動標語。1954年2月2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4年11月4日無罪開釋。

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賠字第78號決定書,其已獲冤獄賠償。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