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雄

李俊雄(1935-),男,臺灣臺北人,1951年7月於成功中學畢業,被捕時為19歲,臺灣省立臺北師範學校(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科2年級。 1953年12月中旬,臺北師範學校(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軍事教官發現有人在該校男廁門後用鋼筆書寫反動標語,內容為「共產主義是革命的好榜樣」、「我們是土地改革者,是為群眾謀福利」、「他媽的這是三民主義偷生子,比不上我們的共產主義」等語,又在女廁牆上用鉛筆寫了一牆漫畫,內容為「張三獻稂(糧)」,並加上說明「好好張同志你革命性真強,可稱人民模範,這一次獻稂你又立了大功」。 經教官聯絡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鑑定專家對該反動標語、漫畫加以鑑定,發現與李俊雄字跡相同,故報請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其扣押。 1954年2月25日,李俊雄遭逮捕。 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訊,李俊雄對書寫反動標語情事皆矢口否認,然而,此間保安司令部又將李俊雄之生活週記、論文與反動標語詳加比對,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認為標語中所用「民不主義我要請早論好將的地產是錯最收」各字與其生活週記、論文之筆法完全相同,是出自一人之手,故於1954年5月22日將其起訴。 1954年9月23日保安司令部判決書指出,軍事審判官認為李俊雄之生活週記、論文筆跡經鑑定與反動標語極為相似,但不能就此認為該標語出自李俊雄之手,此外,李俊雄之同學到庭皆稱他日常言行無可疑之處,該校訓導人員亦簽文稱其學行優良,因此,李俊雄獲判無罪。 1954年11月4日獲釋。 1955年2月15日李俊雄復學,但最終仍未能於臺北師範學校(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完成學業, 嗣後曾任私立景文高職心理輔導主任。 李俊雄以其因涉叛亂案件而遭羈押為由,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1年7月13日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作出90年度賠字第78號決定,同意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賠償範圍則以1954年2月25日至1954年11月4日止,共計253日。 撰寫人:「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