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華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十中隊警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76號
    • 判決主文: 李治華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5月15日,感化教育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