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騮
- 李昌騮 男 1914年出生 1992年卒 湖南省 湘陰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昌騮(1914-1992),湖南湘陰人。
依(46)鑑措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政工幹部學校第三大隊上校大隊長,其涉嫌煽惑軍人逃叛未遂。1955年7月16日被羈押。1955年經國防部理玷字第202號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煽惑軍人逃叛未遂」判處有期徒刑6年。1956年其提出新證據,聲請再審。1957年經國防部判決無罪。1957年5月7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7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其因涉叛亂案,犯罪不能證明諭知無罪等情。則其於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46)鑑措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政工幹部學校第三大隊上校大隊長,其涉嫌煽惑軍人逃叛未遂。1955年7月16日被羈押。1955年經國防部理玷字第202號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煽惑軍人逃叛未遂」判處有期徒刑6年。1956年其提出新證據,聲請再審。1957年經國防部判決無罪。1957年5月7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7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其因涉叛亂案,犯罪不能證明諭知無罪等情。則其於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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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政工幹部學校第三大隊上校大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鑑措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煽惑軍人叛逃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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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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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