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有才

呂有才(1927-),陝西武功人。 第一案:依調查局偵訊報告表,其於1960年1月7日因涉嫌「建新會」案被逮捕訊問。1960年9月17日由駱義和保外具結。 第二案:依(59)裁字第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青禾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其用明信片書寫污衊總統文字,並署名「中國愛國黨中壢黨部」寄呈總統。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2年11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明信片上書寫誣衊總統文字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其於2000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調查局偵訊告表記載,其因涉嫌叛亂罪被羈押,期間自1960年1月7日起至1960年9月17日由駱義和具結保外,但未經裁判,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青禾企業公司董事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9)年裁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