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谷因

李谷因(1907-1978),臺灣臺南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灣裡糖廠工員,其涉匪嫌案,被保警二總隊拘押。1953年3月18日被羈押。 其家屬於2011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7月經第8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第三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5月第四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提供案卡記載,李谷因涉匪嫌案,經前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羈押後開釋等情,因查無後續偵審作為,則李君因匪嫌案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