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作華
- 李作華 男 1932年出生 湖北省 宜昌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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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1410部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作華(1932-),湖北宜昌人。
依(44)有審字第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四十九師第一九六砲兵營營部上士軍士長,其曾連續於該營辦公室,當眾聲稱「官長褲帶是銅環、士兵褲帶是鐵環」等語,即又喊毛主席萬歲等情。1955年經壹肆壹零部隊判決無罪。
其於2005年6月提出申請,2006年9月經第4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經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要件,故應予補償。
依(44)有審字第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四十九師第一九六砲兵營營部上士軍士長,其曾連續於該營辦公室,當眾聲稱「官長褲帶是銅環、士兵褲帶是鐵環」等語,即又喊毛主席萬歲等情。1955年經壹肆壹零部隊判決無罪。
其於2005年6月提出申請,2006年9月經第4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經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要件,故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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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49師第196砲兵營上士軍士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省審字第009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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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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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