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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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本局幹訓所待命人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33號
-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抗告駁回,交付感化三年,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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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犯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法拘禁之人脫逃,共同連續強劫而故意殺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搶奪財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原判決核准,原判決核准,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法拘禁之人脫逃,共同連續強劫而故意殺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搶奪財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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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