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基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本局幹訓所待命人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33號
    •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抗告駁回,交付感化三年,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犯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法拘禁之人脫逃,共同連續強劫而故意殺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搶奪財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原判決核准,原判決核准,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法拘禁之人脫逃,共同連續強劫而故意殺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搶奪財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