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竹
- 李玉竹 女 1931年出生 1996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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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竹(1931-1996),女,遼寧瀋陽人,居鳳山誠正新村,被捕時為24歲,無業。 同初中畢業。
1948年1月,郭廷亮隨新一軍駐軍瀋陽時,與連部駐地附近的三義和糧棧店主白經武日漸熟識,2月間經白經武(李玉竹母親李劍俠的朋友)介紹鄭子東第4妾李劍俠之養女李玉竹與郭廷亮認識,隨即於1948年4月結婚,1948年底郭廷亮攜妻由天津抵滬,再由滬轉赴臺灣。
1955年5月底,李玉竹因捲入「郭廷亮匪諜案」而被捕。1950年7月,國防部保防人員破獲「李鴻等匪諜案」,該案從犯前新七軍諜報隊長吳頌揚於偵訊時供稱,其於東北戰場協助該軍騎兵隊長潘德輝收容東北歸俘時,其中有郭廷亮一名,在瀋陽陷落不久即持有路條(通行證),並攜眷來天津,甚為可疑。 同案潘德輝亦稱,匪軍佔領瀋陽時曾將新一軍各級幹部集中訓練,後遣返國民黨政府控制區為匪工作,而郭廷亮持有匪路條,有受匪派遣之嫌疑,嗣後,1950年7月國防部始派員偵查郭之活動情形,但未見可疑之處。
1955年2月間,國防部總政治部據陸軍官校少校教官孔惠農密報,陸軍步校教官郭廷亮在孫立人唆使下,常利用關係與「第四軍官訓練班」 畢業之軍官聯繫,藉口提倡軍政改革,實則陰謀叛亂;同年4月軍訓班學生劉永祿亦密報,稱該班同學在郭廷亮等策動下,擬於此次蔣中正蒞校時將其挾持,提出改革,觀此手段郭極可能已受匪利用。 5月間又據第十軍政治部報告,此項陰謀計畫將伺機掌握軍隊通訊部門,威脅部隊長發動叛亂。 據上述情報,5月25日國防部總政治部派保防人員先後將郭廷亮等涉嫌份子及郭妻李玉竹逮捕,先後計103人被捕。 李玉竹連同長子郭嘉承(原名郭志忠,4歲)、長女郭志強(2歲)遭國防部保密局逮捕,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羈押,當時李玉竹已懷有身孕(次女郭碧蓮,9月12日出生)。 郭廷亮則自遭逮捕後,一直寄押於國防部情報局看守所(原保密局)。
郭廷亮於偵訊時供認,1948年11月初瀋陽淪陷後,白經武及其胞兄曾數次見郭,因悉郭為孫立人之舊部,故囑其赴臺從事兵運,嗣後再由另一位馬姓科長隊授予其個別訓練,要其對在臺高級將領間製造矛盾,並連絡中下級幹部以掌握部隊,等到匪軍攻臺時再發動「陣前起義」,作為內應。 1954年8月間,共匪叫囂攻臺,匪方又派一李姓匪諜至鳳山敦促郭積極進行工作,彼時孫立人囑郭從事第十軍軍訓班同學之聯絡工作,郭故利用孫立人之關係,以軍訓班畢業軍官為對象,與田祥鴻、劉凱英共謀爭取運用,「被騙而接受聯絡者」計百餘人。 此外,郭廷亮供認已決定於1955年5月下旬伺機製造國軍動亂,並於5月初至各部隊指示各負責人加強控制部隊,把持通訊部門,威脅部隊長,卻因5月25日案發未果。
1955年9月30日,李玉竹接受國防部軍法局庭訊時表示,其與郭廷亮於瀋陽淪陷後確有拿到路條,但如何拿到以及其是否為共匪提供並不清楚;而在白經武被捕前,李玉竹並不知白為匪諜,只知白被捕後,聽人說過他哥哥是共產黨員;另外,家裡平常確有郭廷亮的學生來訪,但實際上談了什麼李亦不甚清楚。 嗣後,李玉竹與其子女仍繼續羈押於保安司令部看守所,直到1956年2月3日為止。 1956年2月4日,由於國防部認為李玉竹「知識程度甚低,並無生活能力」,故撥借國防部總政治部於中山北路4段之住處給李玉竹與其子女居住,並按月發給新臺幣500元生活費。
1956年9月7日,郭廷亮案判決出爐,國防部審判官認為,依據郭廷亮歷次自白書以及搜獲之紅色小筆記本所記從事叛亂行動原則與計畫,郭意圖以非法手段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屬實,應處極刑,故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 然而,1956年9月29日總統蔣中正代電給國防部表示,郭廷亮罪惡雖極重大,尚能自知後悔改,應從寬赦免減刑,處無期徒刑。 因此,11月20日國防部將郭廷亮交由國防部情報局代監執行,嚴密戒護。
而李玉竹直到1959年8月18日以前仍住在總政治部撥借之住處,需報告始得外出,全天有便衣警察看守,實施監控,此外,國防部情報局人員仍經常至其住處探詢並作報告。 此間,同案之高培賓 出獄後常來探望李玉竹及其子女,由於平時常遭欺負,李玉竹決定依靠高培賓,向情報局購屋,遷至臺北縣永和鎮仁愛街居住,先後與高培賓生下3子2女。 而除生活費外,李玉竹之子女(僅補助郭志忠等3人)在學校之註冊費、學雜費等教育補助費亦由國防部總政治部(後改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負擔,於該部游擊政戰費項下支付。 此外,李玉竹之醫療費用也曾報由總政治作戰部支給, 且不時由該部提供春節補助款,服裝補助費。 1967年8月22日,李玉竹以家裡人數眾多、物價上漲為由,向總政治作戰部呈請增加生活補助費,嗣後該部同意增加為800元。 1975年8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向「永靖會議」第163次會議提報, 「64年罪犯減刑案辦理情形檢討報告」內列特殊人犯郭廷亮,於該年7月14日已減刑開釋,安置綠島,國家安全局核定以雇員名義發予生活津貼5000元。 因此,總政治作戰部認為已不須再對李玉竹等發予生活、教育補助費,並決定於該年9月起停發。 1996年12月3日,李玉竹過世。
李玉竹之繼承人以其因叛亂案件而遭羈押為由,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5年9月22日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0庭作出93年度賠字第62號決定,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至於賠償範圍,臺北地方法院認為李玉竹於1955年6月1日至1956年2月3日受羈押,有證人王霖、沈承基、賴卓先、谷正文之證詞,以及李玉竹之戶籍謄本為憑據,但對於聲請人請求賠償1956年2月3日至1959年8月18日受羈押之部分,臺北地方法院認為李玉竹彼時出入尚稱自由,故不予賠償。 因此,賠償範圍以1955年6月1日至1956年2月3日,共計248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張承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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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