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義

李正義(1930-1994),河南考城人。 依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學員考核表,案發時為軍人,其違反檢肅匪諜案,受匪毒化過深,在服役中不滿現實,言論偏頗,思想尚有餘毒。1955年11月18日被羈押。1956年5月2日交付感化。1959年10月12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1月經第7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前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學員考核表記載,其係因違反檢肅匪諜案,受匪毒化過深,在服役中不滿現實,言論偏頗,思想尚有餘毒,交付感化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