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局
- 李文局 男 1900年出生 1991年卒 山東 威海衛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文局(1900-1991),山東威海衛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法務部調查局函復資料,案發時為船員,其涉有冒領、偽造文書等罪嫌。1953年12月12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基隆諜報組傳訊。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0月經第7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法務部調查局函復,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基隆諜報組於1953年12月12日傳訊其後,會同調查局辦理本案,並於1954年3月4日移送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訓辦,該部於1954年5月7日抄送副本知會調查局,其涉有冒領偽造文書嫌疑,移基隆地方法院審判,其後判決無罪等情。則其於移送偵辦冒領偽造文書罪嫌前,因係受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基隆諜報組傳訊,故此段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法務部調查局函復資料,案發時為船員,其涉有冒領、偽造文書等罪嫌。1953年12月12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基隆諜報組傳訊。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0月經第7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法務部調查局函復,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基隆諜報組於1953年12月12日傳訊其後,會同調查局辦理本案,並於1954年3月4日移送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訓辦,該部於1954年5月7日抄送副本知會調查局,其涉有冒領偽造文書嫌疑,移基隆地方法院審判,其後判決無罪等情。則其於移送偵辦冒領偽造文書罪嫌前,因係受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基隆諜報組傳訊,故此段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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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