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錦川

吳錦川(1915-1999),浙江浦江人。 依(46)審更字第1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中縣黨部幹事,其前為聯勤總司令部上海第一兵站支部支部長,於上海情勢緊張時,接獲朱毛匪幫密函,揚言匪即進占上海,政策寬大、不究既往,叮囑所有物資不得破壞等語,乃吳錦川於該支部會報席上宣佈結論謂如撤至安全地帶打游擊不成,即準備移交匪幫,迨上海陷匪,並向匪報到接受匪訓,參加學習檢討會3次,而後逃至臺灣,未向政府辦理登記被迫附匪登記。1957年1月28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7年12月13日交付感化。1960年12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於上海陷匪之際,曾在會報上宣佈預有移交之準備,之後並向匪報到、接受匪訓等情,認其意志動搖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黨部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安訴字第73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11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