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翬

吳翬(1914-1991),安徽潛山人。 依(43)審聲字第14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桃園縣省立桃園農業專科學校教員。其曾赴延安入抗日大學受訓,後派往匪軍服務,讀四川大學時復與民盟分子李相符交往密切,並參與當時學潮案。1954年3月2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1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曾受匪訓,思想左傾,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省立桃園農業專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4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3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