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寶璜

宋寶璜(1926年-),男,江蘇淮安人,中央警校初幹班畢業。 被捕時為26歲,任基隆市警察局巡官。 1952年4月初,宋寶璜與基隆市警察局的同事盧瑗在基隆逍遙池浴室洗澡,期間,聽該浴室茶房張惠全 向宋寶璜詢問警局是否有一位范姓之人,並將該警局警員范月樵在蘇北為匪工作情形告知宋寶璜,宋告以「須有證據不可亂冤枉人」,並命張向刑警隊報告,同時將此事轉告盧瑗。 嗣後,張惠全果真向基隆市警局刑警隊密告,除張惠全之外尚有指證人王永和、任震霆,該等報稱范月樵曾於蘇北為匪擔任文教工作參加鬥爭活動,1948年間脫逃至上海,隨後轉道來臺。 1952年4月5日,基隆市警局刑警隊將范月樵逮捕羈押,經該局對其連日審訊,范月樵供認其確曾於1944年起從事匪黨工作,並曾在基隆市警局第一科承辦出入境證申請事宜時,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西裝、衣料、手錶等餽贈。 而由於密告人張惠全在舉報范月樵的同時,亦向刑警隊稱其曾向宋寶璜、盧瑗檢舉,但二人並未報案, 基隆市刑警隊故認為二人涉有匪嫌,宜對二人繼續追查。 1952年4月26日,盧瑗被基隆市警局送往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應訊, 隔日,宋寶璜亦遭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逮捕、偵訊。 據刑警總隊於該年6月6日所作的偵訊報告書指出,宋寶璜供認張惠全確曾向其檢舉過范月樵,其亦自認未向上級檢舉為其疏忽,但宋否認其未檢舉范月樵存有其他企圖,然而,刑警總隊仍認為其有「知匪不報」之罪嫌,將其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 其後,宋寶璜、盧瑗二人同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羈押、偵訊,並於1952年6月27日移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羈押,10月17日遭起訴。 1952年12月25日,據保安司令部判決指出,關於宋寶璜、盧瑗是否「明知范月樵為匪諜而故不告密檢舉」,此部分「因犯罪不能證明,均應諭知無罪」。 1953年2月23日,宋寶璜獲釋。 1953年8月8日,宋寶璜轉任宜蘭縣警察局警員,1958年因病辭職。 1970年12月,赴臺灣航空警察所擔任技工,於該所工作7年後欲報補為雇員,卻受臺灣省警務處以「資料欠佳」為由,多所阻撓。 宋寶璜以其遭羈押為由,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嗣後,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2庭於2002年7月31日作出91年度賠字第4號決定,同意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至於賠償範圍,臺北地方法院認為宋寶璜遭羈押之日期無相關案卷可考,故根據同案盧瑗到庭作證時稱:「聲請人(宋寶璜)比我晚一天被關」,且其願負偽證刑責,認為宋稱其1952年4月27日遭羈押應屬真實,賠償範圍因此以1952年4月27日起算,至1953年2月23日其獲釋為止,共計303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