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澤香

宋澤香(1917-1989),湖南澧縣人。 依案卡,案發時36師116團2營6連少尉附員,其思想意志不堅,予交付感訓6月。 其家屬於2002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所載,宋君因思想不堅,發交感訓6月,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