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念慈

宋念慈(1905-2002),遼北開原人。

第一案:依申請人陳述,其於新疆地區遭盛世才誣陷,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名,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等情。
第二案:依申請人陳述,其被捕入獄,罪名為「發展小組織陰謀暴動」,經審判後得以大白等情。
第三案:依(50)督眷字第380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四組總幹事兼宣傳指導委員會秘書,其涉叛亂嫌疑案。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以第三案補償。第三案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0)督眷字第380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叛亂嫌疑案,認應處分不起訴等情。則其經不起訴處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四組總幹事兼宣傳指導委員會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督眷字第38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