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德保

吳德保(1934-1997),湖北孝感人。 依(58)燦註判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通信航管聯隊所屬中尉人事官,其與吉樹浦等人,在新竹地區企圖組織第三勢力,經吉樹浦介紹與陳述孔相識,陳述孔向其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並令其研讀馬克斯主義,及在夜間收聽匪方廣播,吸食匪產香煙,並要求其收集空軍編裝及104飛機之性能等資料。吳德保將空軍總司令部所印發之《技術月刊》二十餘冊交與陳述孔。1968年11月1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9條「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免刑,交付感化3年。1969年10月11日交付感化。1972年11月1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君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予交付感化,係以吳君之自白、證人吉樹浦之證言及碩果專案組調查資料為據,惟吉樹浦僅證稱「吳德保曾表示臺灣動亂時,願與陳述孔站在一齊。」而碩果專案組之調查內容為何,原判決亦未見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通信航管聯對所屬中尉人事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燦註判字001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免刑、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1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